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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做好2010年度宁海县科学技术奖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人:admin 发表时间:2010-06-11 09:4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2010年是两年一度的宁海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年,为了做好今年的科学技术奖申报和推荐工作,现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科技奖励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宁海县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1、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2、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已经授权),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4、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公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宁海县科技创新奖候选人: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2、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二完成人);
3、多次获得上述(一)、(二)款所述科技奖的非主要完成人,累计获奖次数3次以上的(含3次);
4、在技术发明方面,近2年来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含3项)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开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较大突破,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必须是上2个年度(2008—2009)已经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或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技奖申报和推荐工作,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
(二)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宁海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获各级科技奖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及上年度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经济效益证明原件(盖财务专用章)或专项审计报告(申报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技术开发类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经济效益的专项审计报告),应用情况(需加盖应用单位公章)、论文等其它佐证材料。
(三)申报县科技创新奖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宁海县科技创新奖申报书》,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获各级科技奖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获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有关的经济效益及应用效益证明,应用情况(需加盖应用单位公章)、论文等其它佐证材料。
(四)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数量按其申报的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0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3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2个。
(五)《宁海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宁海县科技创新奖申报书》、请登录宁海县科技网(www.nhkj.gov.cn/表格下载)下载。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书是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知识产权获取和经济社会效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直接经济效益是指项目完成单位(包括以该项目技术出资入股或转让的相关企业)销售申报项目产品(或技术)所取得的直接效益,若申报一等奖(基础研究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项目除外)项目,要求提交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间接效益是指项目用户单位应用该项目(技术)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三)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四)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四、受理时限和地点:
县科学技术奖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书面材料受理地点为宁海县科技局农业社发科和工业管理科(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5号)。
工业类申报项目:联系人 胡世敏 联系电话 65565041
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申报项目:联系人 夏能 联系电话 65567808
有关电子文档请发送到邮箱:xianeng@126.com xn@nhkj.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