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科〔2010〕 8 号
宁财政农〔2010〕3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 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我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领域,使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更具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本级及上级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乡(街道)或县级直属主管部门为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项目经县立项后,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领导和协助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投入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为县财政核拨的科技三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县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经费,并全县通报。待其整改完成后,方能受理其它项目的申报。
第二章 资金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农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推广以及各镇乡(街道)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实情,有计划、有重点地选出对推动本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农业良种繁育、土壤肥料、病虫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
(三)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业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等;
(四)涉及医药卫生、教育、软课题等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
(五)县农业科技示范村镇、示范基地项目;
(六)市级以上(包括市级)项目配套资金。
第六条 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宁海县内实施,对推动全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总体目标明确、切实可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清晰,市场预测、效益分析切实,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法定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及必要的生产设施;
(二)承担单位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具有一定的技术职称和实践经验;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研人员有良好的信誉,能较好地完成承担的科技项目,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资金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投入大小和意义,一般项目给予2-5万元资助;重点项目给予6-10万元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给予10-20万元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5%。
第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申报表”,并经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及时向县科技局申报项目,县科技局接收申报材料后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农业社发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对不予受理的项目,本年度内不再接受该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作为立项审查和确定项目支持力度的主要依据;对通过考察评估的项目,经县科技局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对经由县科技局研究确认立项的项目,县科技局商送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考查小组,及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论证,将综合考察情况研究是否立项。对拟立项的项目根据县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通过立项审查并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批准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的15日内,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由县科技局和各相关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过程的监督管理。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计划或执行不力者,县科技局有权对其提出限期改正或调整、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支付凭证,填写好“宁海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审批,并办理报账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项目时,应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重大违法行为,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相关项目经费如数返还县财政局。同时,将取消该单位以后三年内申报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农业科技项目结题时,依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效果、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农业科技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的30天内,应向县科技局报送规范的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需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县科技局收到验收总结报告后,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小组,以随机抽查的形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