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县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防震减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全县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产业、行业。
(三)负责编制下达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鉴定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四)负责全县科技投入的督查及科技经费的计划、分配与使用管理。
(五)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和技术评估、引进、推广及奖励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产品、项目认定的上报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的评价与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指导、监督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工作;做好技术作价入股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科技合作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八)功负责全县技术市场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科技信息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发展科技类第三产业。
(九)负责指导、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和镇乡(街道)的科技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负责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组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制订全县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对全县科技人才的管理、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审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