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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县(市)区推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有关科技政策介绍(摘要)
日期:2006年6月16日 新闻来源: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一、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海政[2005]19号)
  1、获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获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列入市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0.1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1万元。列入省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0.5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1.5万元。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
  4、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1万元。对发明专利实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经认定后,可按合作项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江东区《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办法》 (东政发[2005]58号)
  1、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在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区科技经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由区科技经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奖励或补助分两次发放,认定合格和验收合格各奖励或补助50%。
  2、鼓励创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社会力量搭建立足江东、服务全市、辐射周边的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等。对新列入市级、区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科技计划项目,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列入两级以上计划项目的,以最高档为准,不重复补助。
  3、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研攻关、火炬、星火、新产品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两批,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加强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在两年内通过鉴定验收的,按国家级6万元、省(市)级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以最高档为准,不重复计奖。
  4、支持服务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区位优势,重点支持为汇聚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集聚所需的特色楼宇(街区)公共平台建设。对新列入市级、区级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创办服务业特色产业孵化器。对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分别安排100万元、50万元的种子资金,由区科技局按照《江东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使用。
  6、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企业。鼓励发展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基于科技基础,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支持、智力服务的科技要素投入密集、附加值高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区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继续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分两次发放,认定合格和第二年复验合格各奖励50%,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进行补差奖励。
  对己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进步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67号)政策享受年限内,根据上述奖励额度按每年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8、继续实施重点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工程。以“410”工程建设为载体,对列入“410”工程重点新产品产业化的项目,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9、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在职人员申报专利和专利成果的产业化。对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2000元和800元的补助;支持专利技术在本区实施产业化,发明专利授权后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经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市)级的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10、支持软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前瞻性、系统性科研活动,经专家评审、区科技计划立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支持,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11、大力推进城区管理现代化。加强我区城市规划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探索城区建设与管理新模式。对现代化中心城区的规划与管理技术、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高新技术应用等项目,按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10%安排科技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2、加快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科技进步。以建设“平安江东”为目标,对提高治安行政管理水平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提供技术支撑的公共安全科技项目,按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的10%安排科技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3、以科技促进生态与经济的协同发展。鼓励各有关单位运用高新技术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或者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14、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重点支持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和医疗单位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突出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10万元补助。分两次发放,列入立项和验收合格各50%。
  15、加大科技创新表彰和奖励力度。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区科技进步奖。对获得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江东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申请、评审、奖励程序,按照《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进行。
  16、加大政府财政性科技投入。确保本级财政性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5%。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带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吸引社会资金向技术创新活动投入。
  三、奉化《关于印发2006年度扶持工业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6〕14号)
  1、鼓励企业应用先进设备和加工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增强核心竞争力。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贴息(享受投资抵免税政策的不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限额为50万元。
  2、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开发新产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级、宁波市级(省级)科技计划的,经上级部门鉴定通过后,对承担产品开发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只新产品5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的最高奖励额为10万元。对技术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且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和“三五”扶持企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补助额为超过3%部分的30%。对2006年认定的国家级和宁波市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科研投入补助;对已授权并投入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成果实施企业,按该成果1年内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鼓励科技项目申报,凡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根据立项文件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凡被评为全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四、慈溪市《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若干政策意见》(政发[2006]34号)
  1、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宁波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省(宁波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并经年检合格的,在认定有效期内企业上年实际投入的技术研发费占销售比例5%(含)、3%(含)以内的,分别给予30%、15%的补助;超过销售比例5%、3%部分,分别给予50%、25%的补助。企业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且当年企业利润率应高于全市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国家级、省(宁波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
  2、培育苗子型科技企业。对本市科技进步企业,在认定后有效期内,按企业缴纳的城镇教育费附加给予50%的奖励。
  3、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国家级科技项目。对有上级拨款资助的新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上级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其他无上级拨款资助及无配套要求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其立项后两年内按该项目实现销售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对于实施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按销售为依据奖励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对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资助项目、生产符合最新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经鉴定的宁波市级以上高新科技产品或项目,经立项批准,在认定之年内,按产品或项目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经鉴定的国家级和省(宁波市)级新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在鉴定后一年内分别按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万元、2万元。
  5、加大对专利授权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0.1万元。每年选择10个左右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产业化立项资助,年终按专利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列为省级、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企业,按上级奖励额同比例奖励。
  6、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或合作开发应用软件(包括嵌入式软件),改造和提升传统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被列为政府支持项目的,经验收合格,自立项之年起两年内,按开发软件销售额的1.5%或应用软件后新开发产品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软件登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只奖励0.5万元。
  7、加强同科研院校合作,积极引进科研成果。我市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由企业申请,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正式立项后,按企业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实际开票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项目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款在项目启动且企业支付合作经费时支付50%,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补助30%,项目产业化并达到一定销售时再补助其余20%。
  8、鼓励开展科技攻关。对被评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在各类科技型企业中扶持建设行业工程技术中心。通过招标、评选办法,依托企业建立行业工程技术中心。对当年授予行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对其授牌起两年内的科研投入给予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升级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分中心)、宁波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也按上述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全市每年考评确定三家优秀工程技术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五、余姚市《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2006)》余政发[2006]48号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同时,对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达到规定的3%(余姚、宁波和省级)、5%(国家级)标准并有研发项目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投入的15%、20%再给予补助;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项目和经宁波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或发明专利已处公开阶段的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且当年技术研发费投入达到20(含)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投入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着力推进科技合作。支持企业与大学、研究所开展科技合作,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解决企业的重要、关键技术,市财政对企业在合作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给予30%的补助(分期付款的,在合同期内按进度拨付)。该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在职人员申报专利,鼓励专利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在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国内授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当年授权数在10件及以上的专利大户,每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列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产业化,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该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含)-10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专利意识,市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自建或与大学、研究所共建研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与大学、研究所共建的研发机构视同余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宁波)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已认定的各级工程(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凡完成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入和成果产出指标且所依托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及以上的,每年按国家级、省(宁波)级、余姚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5、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国家级、宁波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列入的国家863计划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火炬、星火、新产品等计划的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7、营造科技创新环境。设立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成就奖、科技创新推动奖,每年开展评选科技进步先进单位、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8、加快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入驻创业,在租赁厂房、享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科技创业中心建成前,符合入驻条件的当年新注册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本市租赁厂房的,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厂房租赁费补助。补助期限为二年,第一年为实际租赁费用的60%,第二年为40%,最高补助额度第一年不超过15万元,第二年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企业实施期权期股办法。科技人员在民营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10、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对专业化设置、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为余姚主导产业提供研发、设计、测试、信息、标准化等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按其设备仪器投入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机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的发展。全市重点扶持3-4家依法登记、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受企业委托,代理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代理项目经科技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而未列入上级计划(不包括新产品)的,给予服务机构每个代理项目2000元的补助,如列入上级计划并获经费支持的,再补助1000元,每家机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设立农业与社会发展攻关计划,加强对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重要技术提升的研究和攻关。对列入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意义和技术先进程度、投入大小,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助,特别重大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设立软课题计划。根据课题重要程度和投入费用,分别给予1—3万元的经费补助。
  六、镇海《关于宁波市大学科技园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1、 提供科研用房和实验厂房,房租金记帐缓缴。待盈利时(一般入驻满二年),其缓交的房租金可补交,也可作为权属单位投入的股本金。其中留学归国人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内免费使用二年。
  2、 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跨国公司在园区内创办研发机构,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经认定,由区财政给予15到25万元的经费补助。可优先申报授予宁波市级企业工程中心或增挂宁波市科研所、研究院牌子。列入国家级的工程中心(科研所、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每家补助300万元;省级每家补助100万元;市级进行配套补助;区级给予20万元补助。
  3、 鼓励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在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内设立分支机构、挂牌或设立窗口, 2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用房。因研究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经营需要,自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2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
  4、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 入驻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自登记注册起头三年,按照每年对镇海区财政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其中 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补贴20%;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补贴25%; 500万元以上补贴30%。特大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的区域性总部实行“一户一议”。
  5、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技术创业企业,经认定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6、经认定的 创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对镇海区财政的贡献额由区财政奖励企业技术创新。
  7、 入园科研机构和创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视项目技术含量,可优先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优先给予科技经费补助。 参照《宁波市企业工程中心评估办法》评估为“良好”和“优秀”等次的研发机构,在区组织项目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分别加分5分和10分。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新产品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的每项补助10万元,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按国家创新基金补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获得上级各类科技经费补助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8、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0、高新技术中试转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以内的风险补助;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按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额或自主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创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验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省(市级)奖励10万元。
  12、鼓励创建国家、省市、区级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3、加大对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资助力度,国内发明专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外专利的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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