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纠纷正进入一个高发期。我市中级法院自2003年6月经最高法院指定取得专利案件管辖权后,近三年来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2003年当年受理83件,2004年受理163件,2005年受理195件,今年还不到4个月时间已经受理90件。昨天,该院向记者介绍了审理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耐克”的信任
去年以来,飞利浦、耐克、彪马、路易威登、阿迪达斯等国际知名企业,因所拥有的商标遭中国少数企业侵权,都以原告身份派员先后10多次来到宁波寻求司法保护。不过,被告企业都不是宁波企业,而是来自广东、江苏、江西等地。这些企业的产品冒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企图通过宁波口岸将侵权产品输出海外,在宁波海关被查获。据市中级法院介绍,去年该院共判决了11起国际知名商标侵权案,原告全部胜诉,共获得280万元的经济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合法的商标遭到侵犯时,商标权利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侵权产品被查封、扣押地的法院起诉。国际知名公司为什么选择到宁波打商标侵权官司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孔勤律师明确表示:“这不仅因为宁波是侵权产品被查封地,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外商相信,宁波的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律和中国加入WTO时的有关协议约定,公正、正确地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常州某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于去年8月宣判,法院判决并没有完全满足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该公司中国区品牌总监仍致函法院,表示“将尊重并服从判决”。另外,ADIDAS商标侵权一案,权利人从起诉到获得赔偿前后不到3个月时间。
“贝发”的胜利
“取证难”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的一个难题,作为全国最大的文具制造企业,宁波贝发集团在维权过程中就遇到了这个难题。
去年初,贝发集团发现国内一些制笔企业擅自生产销售他们的专利产品,由于这些被侵权产品大都销往国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取证,贝发集团与侵权企业交涉未果,只能诉诸法律。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了贝发集团对宁波三峰电器公司等3家企业的诉讼,及时对3家被告企业的侵权模具、尚未出口的侵权产品采取了查封及扣押等保全措施。在众多的侵权证据面前,有两家企业主动向贝发集团赔偿并销毁了侵权模具,宁波三峰电器公司却拒不停止侵权,市中级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作出赔偿15万元并销毁侵权模具的判决。
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知识产权纠纷有一个特点,就是权利人对法院取证的依赖度高,要求法院尽快制止侵权行为的心理迫切。因为侵权行为总是比较隐蔽的,就像“贝发”案件那样,举证比较困难,为此相当多的权利人在起诉时就要求法院保全证据及调查取证。目前,法院都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在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的基础上,迅速采取查封、扣押侵权产品、复制相关材料、拍照保全、电子邮件保全等执法措施,保全证据、财产或调查取证,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以去年为例,市中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5件,其中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的就达到84件次,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就是因为法院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或及时调查提取了侵权证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无法抵赖,为顺利审结案件打下了基础。
“三酉”的收获
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曾以专利权受侵害为由,起诉慈溪市百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而现在,百汇公司成了三酉公司3项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人,这段“姻缘”还得归功于法院的撮合。
三酉公司是去年4月向市中级法院起诉百汇公司的,要求百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法院发现,百汇公司当时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转型困难较大,若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企业将一蹶不振。于是,法院努力从中撮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专利使用许可合同。最终,百汇公司以每年5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三酉公司3项专利的使用权,企业正常发展,而三酉公司也通过诉讼成功实现了专利权的市场转化。
与“三酉”公司有同样收获的还有台湾宏竹公司。该公司有一专利产品“双向冲气泵”,向法院起诉慈溪市怡春冲气具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中了解到,台湾宏竹公司有意就自己的专利产品在大陆寻找合作伙伴,而怡春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正符合宏竹公司的要求。经案外协调,宏竹公司不仅撤回了起诉,而且与怡春公司达成了投资合作意向,怡春公司成为宏竹公司这一专利产品在大陆的生产基地。
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玉飞法官介绍说,近两年来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撤诉的比例始终在60%以上,这其中有近一半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知识成果转让协议或者许可使用协议。这样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又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权利人的技术成果,获得经济效益,深受当事双方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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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