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半待遇,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6年第10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的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回50%。 2、 对允许类项目的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经批准、免缴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管理费,缓缴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房产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2000元人民币。
4、 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免缴耕地占用税。对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100万美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减半征收,其投资项目的预留地可名缴定金。
5、 降低收费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费和基金,如城建配套费、教育费附加、乡镇企业管理费、兵役义务费、农发基金、粮食补贴金、残疾人基金等,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取。
6、 鼓励外商到我县科技工业园区和新兴工业园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对在该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实行驶最高限价。区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在科技工业园区开辟1平方公里的无费区,在此落户的外资企业,免缴各项费用。
7、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第一条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超过15%税率的地方得部分实行先征收返还。利用外交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其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8、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以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