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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实力工程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年8月15日 来源:宁海科技网 作者: 阅读次数: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工业企业,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强工业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实施工业实力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强引导,优化环境,培育一批实力强、规模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业企业,使之成为行业和区域发展的龙头,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育目标
  (一)培育家数  实力工程企业培育家数为100家,其中实力型企业20家、潜力型企业20家、苗子型企业60家(其中科技苗子型企业8家)。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培育目标  经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力争到2007年百家实力工程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70亿元,其中40家实力型、潜力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120亿元;涌现出数家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利税超亿元的大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县财政安排2003年度实力工程企业扶持资金3000万元,并在今后五年内视企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额度。
  1、强化激励机制。视实力工程企业对社会贡献大小和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实力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评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评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万元(与工程技术中心不重复奖励,就高兑现)。
  4、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对新通过ISO14000、OHSAS18000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
  5、鼓励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体制创新。企业上市成功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补助;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实力工程企业引进国内县外资金的,按宁党〔2002〕21号文件执行。
  (三)实力工程企业购置的关键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
  (四)实力型、潜力型企业和技改投入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苗子型企业,其进行技术改造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地指标费、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2、对经批准在老厂区范围内拆、翻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免缴原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征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3、对经批准实施整体搬迁改造的企业(政府收购的企业除外),其迁建项目土建面积在原建筑面积1.5倍以内部分,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超过部分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征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4、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押金等全部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如有更优惠政策,就高兑现)。
  5、因规划要求,企业整体搬迁的,政府土地储备部门要优先收购其旧址土地。企业从其旧址所得的土地及拆迁赔偿等收益,免征各类规费。
  企业到县内各级园区落户的,按园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力工程企业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和他项权证时可享受下列优惠:
  1、实力工程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受让房地产的,除工本费外,其房地产过户应缴的各项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2、实力工程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包括联合、兼并、重组)或增资扩股时,股东以房地产作价投入,及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原股东受让等,需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过户的,只收取工本费。
  (六)积极为实力工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创业与生活环境。对非城关居民户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子女入学可享受城关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相关信息
-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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