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从事专利申请与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的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经费,在县政府设立的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对同一发明创造或列入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按就高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当年有授权专利的; (二)年专利申请量在15件及以上的;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成果(包括购买及引进)实施一周年(自专利实施后第一张销售发票开出起计算),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四)列入国家、省、市、县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授予专利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每件只奖励一个国家的授权发明专利)。既有国内授权专利,又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可重复享受。 在授权专利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年专利申请量在15件(含15件)至30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30件以上(含3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30件部分每增加10件增奖1万元。 第十条 专利实施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一个产品如有若干个专利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奖励。外观设计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视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列入市级或县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试点(示范)企业的标准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