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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年2月16日 来源:宁海科技网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核拔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专利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二)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等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四)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五)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与运行的项目。
(六)围绕我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七)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评估、中介、查新及科普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八)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九)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项目(课题)研发与推广费、科技奖励经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筛选、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发与推广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和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实施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三)科技奖励费,指对我县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而支出的费用。
    第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方式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绩效性。
  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围绕科技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发展环境出谋划策,为领导决策服务的项目。咨询式项目的承担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必须有依托单位)。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资助条件及对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攻关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3、创业资金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在本县内注册、且在创业中心或孵化器内孵化或初创期的项目。优先支持留学归国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4、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管理体系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本县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并通过网上技术市场签约成交的以难题招投标、科研招投标为形式的项目;促进科技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的项目及管理体系项目。
  5、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公益性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为社会、行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项目或平台建设等。
  6、工业科研攻关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工业领域中的关键共性技术、规模化生产中技术难题、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科研院所、大学的须与企业结合)。
   7、农业与社发类科研攻关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侧重于共性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种子种苗选育推广技术(科研院所、大学的须与企业结合)。
    8、科技合作项目
  资助条件和对象:重点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来我县实施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章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县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科技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4.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5.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登记。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5.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  县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县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县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等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的资助额度(不含为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所作的资金配套)为:重大项目2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2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以下。对资助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通过招投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
(三)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四)县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县科技行政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官级财力可能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六)县财政部门和县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拨款方式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附表),并报县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项目(课题)完成或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按企事业财务规定进行调账处理。
对因故终止或在合同期内未实施项目经费归还财政、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县财政部门和县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06年2月10日起实施,《宁海县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政预[2001]64号、宁科委[200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和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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