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海县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4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获得县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宁海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县财政部门拨款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3-7人,其中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同行相关技术领域专家1-5人。以上专家人选一般应在县或市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宁海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宁海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经费决算表;
4.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5.测试报告;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 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报县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科室,由相关科室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报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 县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宁海县科技信息网(www.nhkj.gov.cn)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县科技行政部门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县科技行政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县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宁海县科技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行政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提供配套经费的市级以上项目,按有关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县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