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3日)
宁党〔2006〕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省、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切实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建设创新型宁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创新型宁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深入实施“五五举措”,以服务主导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加强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加强科技工作领导为保证,全面提升我县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基本原则:坚持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紧紧依靠科技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坚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块状特色经济,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增强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的紧密结合。
3、主要目标:力争到2007年成为省科技强县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10年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综合实力、区域创新能力达到全省中上水平,专利授权量居全省前10位,成为全国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拥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45家,其中国家级12家;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60家,其中市级以上12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达到120亿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企业产品产值40%以上。初步建成模具、文具、灯具、五金机械、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六大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培植农业科技示范企业10家,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0个,农业科技示范户30户。
二、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实施自主品牌战略。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全面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着力提升制造业品牌,优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制造业品牌。做大做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加快名优农产品开发。做专做精服务业品牌,重点培育生产型服务业和生活消费型服务业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品牌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创建出口品牌和国际品牌。鼓励注册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地区品牌,对获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5、鼓励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企业组建或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自主进行技术创新,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投入大小,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工程技术中心按最高级别补助。对各类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考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公告。
6、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15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评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年起,县财政连续补助3年,其补助额按每年实际投入科技开发经费和贡献大小给予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
7、加强高科技产品研发。引导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重点支持企业研究解决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列入省(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给予0.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成果,给予2万元补助。
8、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设立宁海县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列入宁海县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当年列入国家、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资)金项目及农业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县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补助视同配套。
9、支持自主创新前期研究。设立软课题计划,围绕我县科技、经济、社会自然界协调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软科学研究,每年立项最多不超过5项,根据课题重要程度和投入费用,分别给予1万元至1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补助。
10、加强农业与社会发展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大农业和社会事业重要技术提升的研究和攻关。对列入本县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投入大小和意义,给予2万元至1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补助。
11、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和种子种苗工程。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特色产业基地,组织认定一批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业科技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户;对被评为县农业科技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1万元补助。对引进具有示范及推广作用的种子种苗,经科技部门审核,一次性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补助。
12、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在科技、财税、国税部门核准情况下,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3、鼓励技术要素转化。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技术难题招标、研发成果参与分配、科技人员优化组合、研发机构柔性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鼓励技术投资入股,经投资各方约定,通过科技部门认定,技术要素入股比例一般可达注册资本的70%。
14、支持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0.6万元、0.1万元、0.06万元补助;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等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0.5万元补助。
15、加强专利技术试点与示范。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助;列入省级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15万元补助,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列入市级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列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按最高级别补足。
16、抓好发明专利的应用和产业化。对发明专利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尤其对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项目,鼓励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新产品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17、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通过采标,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加快与国际接轨,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对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标准的,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采标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县科技、质监等部门核实后,给予2万元补助。
18、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资企业中开展“双密企业”(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认定,经批准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分得的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三、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9、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研发机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宁海联合创办研发机构,企业及联办机构自身投入(不包括房产、基建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补助。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在宁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县科技部门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三年时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补助。分支机构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经科技部门审核,经费补助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20、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合作攻关。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开发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合作解决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瓶颈。对开展合作的企业,在签订科技合作合同的基础上,经县科技部门认定,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该补助款在项目启动时支付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付50%。
2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交流。对企业参加县外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签约活动每次给予1万元的补助。企业建立高校大学生实习基地,经县科技部门审核备案,自建立之日起,三年时间内对每家实习基地每年给予2万元的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基地,经县科技、财政等部门认定,根据资金投入大小,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
四、加快科技条件建设,优化自主创新的环境
22、支持特色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扶持本县优势特色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由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创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资金投入大小,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经审核批准后,先支付50%,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
23、设立县科技孵化种子资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海外留学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县科技创业中心并经县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补助。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不超过3年。
24、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咨询和评估服务,提高区域科技创业服务水平。对被认定为市、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市、省级民营农业科技机构或市、省级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来宁海创办分支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至5万元补助。
25、加快建立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体系。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培育和组建具有产业竞争优势、结构合理、功能较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落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按最高级别补足。
26、建立科技投资担保资金。安排1000万元的县科技投资担保资金,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用于民营资本投资高科技产业信用担保。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县科技苗子型企业,经核准,分别可享受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信用担保。
27、充分发挥网上技术市场作用。引导企业实施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完善技术难题、技术合作网上受理平台,完善信息收集系统和服务功能,对提供网上技术难题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28、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对获得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一次性颁发10万元奖金,对获得科技创新奖人员一次性颁发1万元奖金;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分别一次性颁发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29、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办法,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实行二年一次免费体检,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技能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县财政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住房补贴等补助,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30、加强科技宣传与科技普及。进一步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比例。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31、成立县科技顾问委员会和企业专家联谊会。县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对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发展规划有较深研究的5至10名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每二年聘请一次。县企业专家联谊会主要由在本县工作的100名企业高级专家组成,实行老中青相结合。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县科技顾问委员会和企业专家联谊会开展工作。
五、加强对科技工作领导,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保障
32、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长效稳定机制。2006年在原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新增科技自主创新资金310万元,“十一五”期间县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收入年增长幅度。2006年各镇乡(街道)财政科技投入应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收入年增长幅度。
3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力度,对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安排流动资金等贷款。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境外上市。
34、加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乡(街道)必须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一位副职兼管科技工作,确定一位专职或兼职科技联络员。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宁海县创建科技强县规划》要求,把科技强县创建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来抓,建立组织机构,制订科技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提高科技进步水平。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35、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本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本县已有补助的,抵扣上级规定配套。享受研发经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研发投入的二级科目,否则不予补助。获得各级财政经费补助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必须签订科技项目实施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展项目验收;确需延期的,需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不结题或中止项目的,政府二年内对这些单位不再给予科技经费补助。
36、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考核机制。享受本县经费补助的科技项目,都要实行联合实地调查、部门审核程序,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认定。获得各级财政经费补助的科技项目实行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考核,对守合同重信用绩效显著的单位优先给予补助,对信誉差绩效不显著的单位二年内不予科技立项。
3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海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政办发〔2001〕32号)、《宁海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试行)》(宁政发〔2003〕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宁党〔2004〕25号)等文件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