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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年10月12日 来源:宁海科技网 作者: 阅读次数:
宁海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中共宁海县委、宁 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宁海的若干意见》(宁党[2006]3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宁 海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县技术创新资金)。县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 县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 海县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 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分别是县技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 县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县技术创新资金主要面向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等四大产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以及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申请县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较强的创新性,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符合每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第七条 承担县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已列入县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其项目和承担单位符合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宁波市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宁波市创新资基金项目;其项目和承担单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章 县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县技术创新资金分别以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扶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县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金额每个项目一般5--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同时被列为市级创新资金或国家级创新基金的,县技术创新资金资助视同配套。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实行电子申报,企业需要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nbsti.gov.cn)(以下简称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技术创新资金,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五章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平均评分结果一般不少于65分),经实地考察合格后,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确定列入立项计划的项目名单和计划补助金额,联合发文公布。由 县科技部门与列入立项计划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县科技部门将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抄送 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承担县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县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向县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科技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补助资金如数上缴技术创新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县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科技、县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县技术创新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在创新项目或创业阶段的研究、开发及中试、产业化前期的技术开支。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承担市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台账,用以记载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的开支情况和项目其它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科技部门将定期对项目单位的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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