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资金
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高科技项目的申报质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宁党[2006]3号《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宁海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成为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服务机构应具备资格条件:
1.在本县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中项目申报服务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4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3.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服务经历,企业反映良好。
二、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服务机构应承担服务内容:
1. 帮助企业进行科技项目查新,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2. 帮助企业填写项目申请表,撰写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
3. 帮助企业提供申报科技项目所需相关材料。
三、科技中介组织申请设立科技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应提交材料:
1.代理服务申请表。
2.专职人员名单。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服务程序:
申报代理项目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向县科技局提交代理申报科技项目委托书,填写申报科技项目登记表,经县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开展代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服务。
五、代理企业科技项目申报资金补助标准。
1. 代理企业申报攻关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书面材料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初审和上级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给予每项2000元补助;
2.代理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书面材料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由县财政给予每项4000元补助;
3.被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项目其服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代理机构不再享受项目代理资金补助,企业服务费不得在科技立项专项资金中提取。
4.以上享受补助的项目指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资金补助每年结算一次。
六、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