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宁党发[2008]32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翻番工程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设立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软件资金)。为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软件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对象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其相关企业(单位)。
第三条 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一)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新达到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 万元、2 万元和3 万元补助;对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 万元、2 万元和 3 万元补助。对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要产品至少有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嵌入式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核定方法是该企业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乘以软件产品权数。
(二)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经宁波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享受上级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件补助0.5万元;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每件补助0.3万元;对新认定为宁波市级软件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新列入宁波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 万元、3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补助;
(三)积极吸引软件企业创业投资。对在我县新注册的国内外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分别在50(含)-100万元、100(含)-200万元、200(含)-400万元且第二年收入达到其注册资金50%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
(四)鼓励IT人才参加培训。鼓励IT人员参加社会培训,对经过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并在我县软件企业就业或从事软件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每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对列入宁波市软件资金的项目,根据年度财政软件资金的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
第四条 软件资金各种类型补助或配套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软件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资料上报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联合下达宁海县当年软件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验收时,申报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的,或发现项目属低水平重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将不对该项目予以补助。
第六条 软件资金的监管。有关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