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补助资金如数上缴技术创新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盖章后,向市服务中心报送项目验收材料,由市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技术创新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下发立项计划文件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计划补助金额的50%拨款,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县(市)、区属项目,市财政局同县(市)、区财政局按各50%的比例补助。
1、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证书;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视具体情况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及核发验收证书;
3、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在创新项目或创业阶段的研究、开发及中试、产业化前期的技术开支。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承担市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台账,用以记载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的开支情况和项目其它开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定期对项目单位的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下发的《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科计[2002]40号、甬财政工[2002]119号)同时废止。
共2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