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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年7月11日 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作者: 阅读次数:
    13、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全面加强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内部管理。企业要积极推广和扩大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在生产、管理上的应用,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完善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同时,要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各种岗位技能比武,对职工的革新成果和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经济结构
 
    14、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经济素质的根本途径。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重点要围绕发展“电子信息、机电一体、新材料、精细化工、节能与新能源”等五个高新技术领域,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本世纪末,要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5%以上。
    15、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的发展。凡按规定程序批准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返还政策,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甬政[1994]13号和浙政发[1995]150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即经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头两年交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后三年交纳的所得税50%返还),返还的税金集中使用,全部用于高新技术的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16、有计划有重点地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可采取逐项渗透、逐项改造并在成功后推广的方法进行。扩大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在生产、管理、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的技改项目可优先立项并纳入各级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及配套进口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有关部门应给优惠支持。

    五、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成果转化服务
 
    17、重视开辟技术资源,广泛吸收省内外、国内外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市场,加强工程化开发。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的成效,可作为晋升(评聘)技术职称的主要条件,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多方吸纳人才,通过内外合作主攻产业技术工程化开发。为鼓励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与科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提前介入中试,由企业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优先为本企业服务,并通过合同明确效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办法。企业试制、生产的中试产品视同新产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确属必需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给予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
    18、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拓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技术交易。加速信息市场的建设,争取在“九五”期间与国内国际主要信息网络联通,建立起供需双向信息渠道和网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可靠的技术商品信息。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及技术中介机构,在政策上继续给予扶持和引导。健全技术市场管理机制,由各级科技局为主,工商、税务、物价、司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协调会议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确立其行政监督和执法手段,依法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营业税按甬地税二[1995]165号文件精神执行。企事业单位为开发新产品、技术成果二次开发、创名牌产品中难点技术的攻关,凭技术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其购买技术成果的费用列入成本,并按甬办[1995]4号文件精神提取技术开发奖(在其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后一至三年内,经财政部门确认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奖励有关人员)。
    19、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从事新技术的合作研究开发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变动,应通过合同或有效契约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出卖所了解掌握的技术秘密,或以此谋取个人利益。加强技术发明的无形资产评估,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所涉及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深化科技改革,建立新型科技体制
 
    20、按照“稳定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积极推进科技系统组织结构调整。鼓励、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成为行业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从事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的技术开发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竞争。鼓励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凡进入或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的牌子,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可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21、促进大部分技术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先进实用技术开发能力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照《公司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自主权,实行开发与经营相结合,通过承担国家和社会委托的研究开发任务形成自我发展能力。继续鼓励技术开发科研机构投资兴办各种产权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或以兼并、承包中小企业等方式发展科技产业,逐步办成现代科技型企业(集团);或采取民营方式,包括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通过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和产权重组,向国有民营企业过渡。
    22、由政府支持的公益性研究机构可实行一所两制,保持精干的科研队伍,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研究机构要转化为面向经济、面向社会的行业性科技服务组织,逐步由事业单位向现代科技型企业转变,开展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技术培训、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和技术标准、技术检测等技术基础工作。鼓励、支持研究所发展自己的“一所(院)一品”,所得税先征后返,由市科技局统一有重点地支持面向市尝面向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机构。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加快更新人才结构,拓展业务领域,由单一的科技服务向综合服务的方向发展。

    七、加快人才培养,建设跨世纪科技梯队
 
    23、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要研究制订面向21世纪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高层次中青年科技专家。要在全市重点学科领域和支柱产业中,努力造就一支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较高业务水平,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同时建立高级人才资源信息库,对重点人才专门建档,定期考核,动态管理。今后选拔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和有突出贡献专家要更多地向45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倾斜。
    24、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提高我市人才总量。大力引进外地人才,是改善人才总量不足,层次欠高,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的有效措施。为实施“万名人才引进工程”的目标,凡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办理接收手续,对要求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大榭岛开发区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开“绿灯”;对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具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不受地区、行业、编制、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限制予以接收;对非在职的外地人才,在严格条件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外盛市流动来我市工作的人才,不迁户口的,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可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享受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简称留学人员)参与我市建设,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和智力,凡来我市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户口落户地,企事业单位不受编制、增人指标、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中突出的优秀人才,可予破格聘任,留学人员来宁波进行科研、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可优先立项,经批准可获得有关科研经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学有专长的青年留学人员可申请“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留学人员来宁波工作后,确保其来去自由,往返方便。
    2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挖掘现有潜力。各级人民政府应随着财力的增强,逐步增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增加定向投入。对广大科技人员要努力开展以知识更新和补缺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可通过国(境)外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外经外贸外资、机械、化工、电子、金融投资、环境保护、港口管理、计算机、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工作骨干。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培训基地的建设。
    26、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加快人才市场软硬件建设,尽快形成以市人才市场为龙头的覆盖全市、辐射全国各地的人才市场网络。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通过人才市场有序进行;各类人才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人才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流动后可按本人意愿,在档案中保留原所有制和身份。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才,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流动到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户口在江北、江东、海曙三区的人才流动到本市其他县(市)、区的,其人事关系、户粮关系是否迁转,由本人选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人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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