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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
日期:2005年7月11日 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人员(包括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柔性引进人员),纳入我市“4321人才工程”和各类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推荐人选;纳入我市国家、省、市突贡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及各类科技进步奖的推荐人选,其在市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各级财政要落实相应的培养和奖励等经费。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引进人员出版学术著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完善引才机制,维护引进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大力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前、市委〔1999〕28号文下发后引进的人员,各引进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相关待遇。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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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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