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5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体安排,有市财政投入的,在市科技计划中具体实施,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市财政投入的各类市级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阶段的管理工作。科技部及省科技厅的计划项目的立项等管理工作,按科技部、省科技厅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提出相关计划的指南内容,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项目指南应包括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及方向、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申报对象、申报程序、申报日期、申报要求等情况说明)。
第七条 对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在指南中明确。招标通知另行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立项有特殊要求的,以项目申报通知书为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通过网上填写申报的,自动生成);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附件(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科技扶贫等农业项目可根据需要查新);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协议;
(五)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归口管理部门的详细审查意见。
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有所侧重,可根据项目申请的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项目申请者在提供可行性报告的同时,需递交上年度本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高校、科研院所(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市农科院、兵科院宁波分院)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办)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上网申报前,鼓励先进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宁波市场网发布技术难题,寻求技术合作方。
第四章 项目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在网上受理。待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推荐上报国家、省各类项目,按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要求,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受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者及合作方的资格与信誉度;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检索科技项目数据库,按有关立项的规定,剔除不宜受理的交叉、重复申报项目;对仍在承担且实施的二项有经费资助项目的前三位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拟负责的新申报项目。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15日内导入项目库,按职能分工送交给责任处室和市科技局委托的评估机构。
项目受理情况在30天内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5天内反馈给项目申请者。
第十六条 根据市科技局项目评审批次,在每年的3、5、7、9、11月公示所受理项目情况。
第五章 项目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对符合评审(评估)条件的项目的评价工作,参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或评估及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独立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评审或评估。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必须阐述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对专家评价进行综合,被半数以上的专家评为A类的确定为推荐项目,被半数以上专家评为B类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备选项目,其他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一般企业达到3%以上;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及市外引进的科技成果项目,在项目评价中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由责任处室提出,经综合计划处咨询专家意见后递交市科技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议)讨论、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章 项目审核与下达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调研审核;根据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信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方案。
归口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级项目,其上年度完成率(鉴定验收)低于80%的,所属的新立项目不宜高于上年度项目的80%。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审核项目由综合计划处统一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局务会议主要审查讨论:评审(评估)意见、责任处室调研审核意见、经费配备额度。
第二十五条 经局务会议讨论后的项目立项及资助方案,由综合计划处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项目,由责任处室负责编制招标书、招标公告;综合计划处负责审核招标书、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承担者。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项目合同与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合同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并在网上公布,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中的项目主要承担人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者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指标;
(六)收考核指标(特别要标明获知识产权的目标、产业化目标、社会经济目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发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发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凭项目合同及用款计划表,经责任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重大、重点项目可结转拨款。
拨款手续要求在正式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级项目(课题)实行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责任处室责任制度。项目推荐单位、责任处室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责任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审核项目合同主体内容与可行性报告的一致性,并按合同内容
督促实施;
(二)督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并进行抽样检查;
(三)完成各类项目的年度状况分析报告,提出重点、重大项目的后续管理建议;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五)对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督促,如期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及申报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奖;
(六)对可能涉及侵权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调整或废止。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同责任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开展项目检查与评
估评审,协调项目实施;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督促项目如期完成;
(四)项目完成后,督促及时进行鉴定(验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履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
(三)接受项目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关评估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及时进行鉴定或验收,报告项目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的,市科技局可以暂停拨款,直至按规定取消合同约定的拨款。
如遇不可抗拒等因素,项目承担者不能履约完成任务,造成无法进行鉴定或验收的,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即行终止。
第九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各类项目应在合同期内完成鉴定或验收。需鉴定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2002]131号)执行;需验收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甬科计[2002]150号)执行。科技部、省科技厅项目及申请省级鉴定的项目,根据相应的项目及项目鉴定(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鉴定(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对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所属的项目完成情况实行信誉管理。
第十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与评估机制。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咨询专家,并建立咨询专家库与主审专家责任制。
选入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