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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日期:2005年8月15日 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作者: 阅读次数: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组织鉴定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除科技成果评审(根据需要查新)外,科技成果鉴定应有经计划单列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检测鉴定若需对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具备技术研制报告、查新结论报告等资料。
  (五)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的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
  (六)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七)新产品鉴定的实施(投产)条件报告,有主管部门的应由实施(投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应用情况须由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
  (八)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化审查,并按我国《标准化法》规定,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及工艺文件、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县级以上环境评估意见、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其中: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是指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倡由检测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地抽样封样进行检测。
  (二)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三)基础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包括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第九条的重大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部门要报请市科技局组织并由市科技局决定是否主持鉴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受理,申请上一级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研究的难度和复杂程度,科研规模和效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科学价值、作用、意义和影响;
  (四)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是新产品的要对实施(投产)条件作出评价,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除了对经济、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和意义等作出评价外,还要对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等作出评价。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 由中介机构组织或主持鉴定的,中介机构应对鉴定结论签署具体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应形成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即形成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由市科技局对鉴定(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同意后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20份。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和评审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二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条 应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中介机构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甚至取消对其授权或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科技局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技局酌情停止对其授权或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并将该专家姓名从专家库中删除。
  第三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甬科调(1996)49号文中“关于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甬科计(1996)52号的《宁波市新产品鉴定暂行办法》、甬科计(1996)60号的《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和甬科计(1996)61号的《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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