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工作,使清理期间的验收项目既达到要求,又相对减少工作量,现就目前项目清理中有关项目验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验收范围
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经批准列入宁波市级科技攻关、创业资金、青年(博士)基金、软科学研究、网上技术市场、星火、火炬等类别科技计划,并得到资金资助、完成期限在2005年10月底以前,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承担单位不准备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均可采用验收方式进行项目结题。
下达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须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
二、验收内容
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验收申请
1、项目完成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所需的资料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对送交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已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应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
2、验收申报资料经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审查,同意验收的由分管处(局)室签署意见后送综合计划处。
3、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审核,同意验收的应出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书》。
四、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相关的立项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5、测试报告(应用技术研究、试验项目须由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8、经费决算表;
9、涉及特殊行业(产品)的有关证明或批文。
五、验收的组织
1、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3—7人,其中经济、管理专家各1人,同行科技专家1—5人。
验收专家可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批准后聘任。
2、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主持,或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
3、软科学一般项目可通过通信形式验收,其它项目验收以会议形式进行。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项目已完成、项目已基本完成、项目未完成、需要复验等四种。
1、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合同要求的为“项目已完成”;
2、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经济指标虽未按合同要求完成,但已产生经济效益的为“项目已基本完成”。
3、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或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虽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且未能提供有产生经济效益前景的有效证明的为“项目未完成”。对未完成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分析,认为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结题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审查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备案,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作出批复。
4、若验收中发现所提供的测试报告、证明材料等验收资料的不翔实,难以作出验收结论的为“需要复验”。
5、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填写完成的验收证书及时送交验收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章。
七、其它
1、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都负有对被验收项目的保密责任。
2、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成员、主持验收人员对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相应的责任。
3、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暂行规定”仅适于项目清理工作期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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