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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7年3月28日 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与转化,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设立转化资金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是转化资金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是转化资金项目的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受理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协助做好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转化资金主要面向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 重点支持在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农副产品贮运与精深加工;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安全;农业生物技术与相关产品;现代工程农业与装备;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精准作业与数字农村等领域中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能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申请承担。
  第七条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符合每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支持范围;
  (三)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须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
  (四)技术水平高,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已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
  (五)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须通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鉴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第八条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二)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九条 已列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其项目和承担单位符合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十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律与特点,转化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提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及本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成果认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品种审定证书),并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有关申报和受理程序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名单和项目补助金额,联合发文公布。由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按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认真实施项目并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半年度结束15日内向市服务中心报送半年或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需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执行情
况和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于核准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补助资金如数上缴转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主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服务中心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市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对列入计划的转化资金项目,下发立项计划文件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计划补助金额的50%拨款,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县(市)、区属项目市财政局同县(市)、区财政局按各50%的比例补助。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承担单位在项目转化阶段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区试或产业化前期的技术费用开支。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支出。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台账,用以记载转化资金的开支情况和项目其它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政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转化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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