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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年1月10日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大力推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决定开展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中规定的企业专利工作规范、标准要求和《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见附件1)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首先要认真组织好企(事)业专利试点的推荐、申报工作。此次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第一批拟确定5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2-3个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推荐时,应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申报试点单位自身的积极性,择优推荐。申报被批准后,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组织开展试点单位的试点实施工作。此次试点周期为二年,自申报单位被批准后起算,二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总结、考核。
    同时,各省市可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指导思想、内容和精神,根据《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市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情况,制定本省市的企(事)业试点方案,开展省市一级的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
二、此次企(事)单位专利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进行,考虑新形势下,推进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迫切性及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后与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相似性、相通性,此次试点中选择少数高校、科研院所纳入试点。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参照《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企业试点文件要求开展,其目标是探索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管理的有效机制和形式、方式。纳入试点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勇于试验,勇于创新。事业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有关省市知识产权局的配合下组织开展。
三、各地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要组织和协助所推荐企业,认真填写《专利试点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事业单位可不填写推荐表,但应有申报函,申报函应参照推荐表所列项目,汇报本单位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状况。推荐表或申报函应在4月30日前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贸委。
    推荐表、申报函等试点申报材料具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战略与评估管理处[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彭茂祥(010-62093616)、宋燕莉(010-62093619),传真:(010-6209309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申报材料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附:
1.《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
2.专利试点企业推荐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1
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有力推进全国企业专利工作,配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部分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使若干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先行一步,大幅度提高企业专利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和有效运用专利制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以推动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内外形势,我国企业亟需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企业专利试点工作要围绕和适应这一要求展开,要把企业专利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之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切实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去,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试点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其内部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的规范,专利信息利用的规范,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规范,以及专利工作机构与人员的工作规范等。通过这些规范要求切实将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全部过程之中。
    试点企业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企业情况的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应确定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专利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的基层技术部门、经营部门设置兼职专利联络员,建立企业内部上下结合的专利工作有效组织体系。鼓励试点企业根据需要从社会中介机构聘任企业专利顾问,探索由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具体有效形式。
(二)加强专利培训工作
    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专利知识及有关其它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决策人员、科技人员对专利、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水平。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培训一定数量的胜任企业专利工作的企业专利工作者,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大力加强企业专利产权管理工作,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要强化企业专利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在制定完善各项专利产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具体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企业专利工作者要介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督促和帮助研发人员对具备条件适宜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尽快提出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要及时向有关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促使试点企业在加大技术开发力度的同时,自觉依靠专利保护,形成或拥有自主专利权(包括获得外国专利权),并且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拳头产品。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
    试点企业要根据《办法》中有关专利信息利用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建立起适合本企业需要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要明确本单位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部门,同时,要鼓励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依托社会专利信息服务部门提供服务。
    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立题前及研制开发和产品、技术出口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发生。在技术、设备引进中和在进行中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外方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此外,还要通过检索专利文献,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发展动态,为制定、调整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服务。
    专利战略是企业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功能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及利益的谋略。在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制定专利战略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要通过分析专利文献,在了解本行业的国际发展态势和国内外竞争对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动态的基础上,从编制发展计划规划、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权保护到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诉讼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运用相应的竞争策略。
(五)建立科学的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要根据《办法》要求,把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2.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3.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4.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要根据十五大报告中“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和《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企业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办法,要加大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企(事)业单位
    试点企业的选择以在技术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取得一定成绩、重视专利工作并有一定基础,而且在行业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为重点选择对象。在具体选择试点企业时,除了选择申报专利突出的企业,也选择另一些能够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特别是能运用专利竞争策略于企业经营实践的企业。
    由企业自愿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审核、推荐,第一批拟定40家左右专利试点企业。
同时,拟定10家左右专利试点事业单位。
(二)部署和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将共同成立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指导委员会,并设立开展日常工作的全国试点工作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指导委员会和试点工作办公室,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组织和指导。
    试点单位确定后,各试点单位要确定负责试点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并根据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由两部门联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
试点时间为二年。
    各有关省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给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对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措施和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具体措施,对试点单位在专利信息收集利用等方面给以实际支持,并将视需要组织专利审查员、有关专利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直接参与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开展有关专利工作。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将优先接纳为“中国专利信息系统”成员,在设备、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以适当扶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组织举办专门的试点单位专利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培训班,为试点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试点工作交流会议,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3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它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 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及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企业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企业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三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
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四)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企业应将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专利工作达标和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
对专利工作优秀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纳入有关扶持企业计划或其它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除合同规定应向社会推广或保密外,项目承担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并可以有偿转让或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属于承担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权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荐纳入国家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采取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鼓励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专利基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建立新的经营实体。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专利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鼓励发展面向企业服务的社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协会等有关企业专利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并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专利实施效益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对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评价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依国家规定的评价要求评价。
第三十二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业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持严重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申诉和请求处理。申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及分配、奖励,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企业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取得专利权及专利实施后,给予专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要适时表彰专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以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定承担责任。
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企业权益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专利顾问过错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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